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135號原告晉和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文隆 訴訟代理人 余姍樺 被告雷利達節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麗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雷利達節能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雷利達節能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應補繳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7月18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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