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688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 林源雄 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理由欄中第一項關於「並以98年度 司家 催字第33號裁定對其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之記載,應更正為「並以98年度司家催字第33號裁定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中第二項第(一)款關於「並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之記載,應更正為「並以98年度司家催字第33號裁定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案件亦得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