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133號原告 王俊傑 被告 蔡永培 被告 藍玉華 被告 蘇昭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
7月17日寄存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於同年月00日生送達效力。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1紙在卷可佐,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曉玫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書記官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