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美蘭(原名:吳美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美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美蘭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及9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7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吳幸芬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