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13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吳錫坤 訴訟代理人 李蒼棟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 張萬春 訴訟代理人 曾培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吳錫坤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4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劉婉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