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47號原告 劉汶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玉琴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518,9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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