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8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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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8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林樹蘭(碩股)移送機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受刑人 蘇家琪 上列受刑人因__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列舉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列舉式■前犯__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__年__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日期轉換■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__年度__字第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德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