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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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66號
聲請人 卓崇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江政毅 、 張蓓禎 、 楊雅晴 、 柯俊銘 、 廖封鵬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收費標準,應補繳費用如下:
㈠對相對人江政毅聲請部分補繳聲請費新臺幣750元。
㈡對相對人楊雅晴聲請部分補繳聲請費新臺幣750元。
㈢對相對人柯俊銘聲請部分補繳聲請費新臺幣750元。
㈣對相對人廖封鵬聲請部分補繳聲請費新臺幣750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