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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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66號

聲請人 卓崇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江政毅張蓓禎楊雅晴柯俊銘廖封鵬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收費標準,應補繳費用如下:

㈠對相對人江政毅聲請部分補繳聲請費新臺幣750元。

㈡對相對人楊雅晴聲請部分補繳聲請費新臺幣750元。

㈢對相對人柯俊銘聲請部分補繳聲請費新臺幣750元。

㈣對相對人廖封鵬聲請部分補繳聲請費新臺幣750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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