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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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5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智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52號

,偵查案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餘總毛

重分別為零點參玖柒公克及零點陸捌陸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

  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經查被告黃智凱於民國112年

  8月11日7時14分許,在新竹縣○○市○○路000巷0號頂

  樓大吼大叫,為警管束帶回派出所,經警得其同意執行搜索

  ,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0.40公克、0.69公克)、玻

  璃球8顆及吸食器1個等物;復於同日10時21分許,徵得其

  同意後,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

  命陽性反應。本件被告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113年度毒聲更一字第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績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10月7日釋放出所(

  另案接續執行),由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268號

  、第13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

  稽。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檢驗結果,檢出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9月

  23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毒品編號:竹北112198號、

  竹北112199號)、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應受尿液採驗人採驗作

  業管制紀錄(毒品編號:竹北112198號、竹北112199號)各

  1份在卷可憑,爰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

  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甲

  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

  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

  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銷燬之。再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黃智凱前因於112年8月11日某時許,在新竹縣竹北

   市○○路000巷00號2樓住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

   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而經本

   院於113年4月25日以113年度毒聲更一字第5號刑事裁

   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旋因觀察勒戒結果,

   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3年10月7日執行完畢出

   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10月7日以

   112年度毒偵字第1268、13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1份、勘察採證同意書1份、台灣尖

   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8月25日所出具之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北112115號)1份、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應受尿液採驗人採驗作業管制紀錄

   (檢體編號:北112115號)1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1份、法務部○○○○○○

   ○○113年10月4日新戒所衛字第11307007020號函1份

   暨所附法務部○○○○○○○○附勒戒所有無繼續施用毒

   品傾向證明書1份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

   表1份、本院113年度毒聲更一字第5號刑事裁定1份、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毒偵字第1268、1379

   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在卷足稽。

(二)次查被告所為前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係

   被告於112年8月11日7時14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三民

   路504巷1號頂樓處大肆喧嘩,為警實施管束帶回派出所

   而查獲,經警得其同意後執行搜索,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

   包(毛重分別為0.40公克及0.69公克)、玻璃球8顆及吸

   食器1個等情,有員警職務報告1份、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1份、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份、扣

   押物品目錄表1份、扣押物品收據1份、現場及扣案物照

   片15幀,暨扣押物品清單1份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白色透

   明晶體2包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

   結果為:分析編號DAB6826號(委驗單位毒品編號:竹北

   112198號)白色透明晶體1包,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為

   0.40公克,淨重0.146公克,使用量0.003公克,鑑定用

   罄剩餘量0.143公克,驗餘總毛重約0.397公克,檢出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分析

   編號DAB6827號(委驗單位毒品編號:竹北112199號)白

   色透明晶體1包,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為0.69公克,淨

   重0.444公克,使用量0.004公克,鑑定用罄剩餘量0.440

   公克,驗餘總毛重約0.686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等情,有台灣尖端先進

   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9月23日出具之毒品證物

   檢驗報告1份、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應受尿液採驗人採驗作

   業管制紀錄(檢體編號:竹北112198、竹北112199號)1

   份存卷可憑,是上揭白色透明結晶2包均屬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為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又包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

   2只,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是應整體視為

   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

   損之毒品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從

   而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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