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2號

原告 黃蕙

林呈翰

楊詠翔

黃雪治

前列黃蕙、林呈翰、楊詠翔、黃雪治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 律師

被告 彭美琪

魏吉利

韓立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美琪、魏吉利、韓立翔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捌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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