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5號
原告 李孟儒
訴訟代理人 王少輔 律師
施志遠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宜庭 等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李遠億 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書記官張智揚
附表:
編號
不動產(苗栗縣頭份市光華段)
1
101地號土地
2
23建號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