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家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聲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曾金燦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二年度司繼字第二十七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被繼承人 林秋生 清償借款事件,茲因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等業已拋棄繼承在案,聲請人為瞭解案件情形,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本院105年3月23日澎院聰家未102司繼27第3417號函、被繼承人除戶謄本、被繼承人擔任借款人 林哲賢 連帶保證人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具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是依首開規定,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可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