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0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靜美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於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執聲付字第1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靜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靜美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現在監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1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007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柯姿佐法官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瑩謙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