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重新分配並變更重劃後之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5號上訴人臺中市永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之1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崇田蔡瑞欽林益輝林建志 間因重新分配並變更重劃後之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26,002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