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58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被告 簡嘉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位於彰化縣,居所地則位於新北市林口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為憑,又依原告主張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新竹市,有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可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權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本院審酌證據調查及兩造應訴之便利性,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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