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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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291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林虹慈 上開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李品樺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本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70號判決,於民國107年8月20日具狀提起附帶上訴(見 簡附民 上卷第22頁)。查本件附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具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祥
法官王宗羿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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