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3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3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3320號聲請人 魏茗惠
陳永強
陳乙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原聲請狀狀尾無聲請人印章)。
二、全體聲請人簽章之遺產繼承拋棄書(原遺產繼承拋棄書無聲請人印章)。
三、全體聲請人之印鑑證明書。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品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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