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簡調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簡調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簡調字第251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 許瓊玲 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未於訴狀載明被告郭**、郭**、郭**、楊**、劉**、林**、許**、許**、許**、許**、許**、許**、許**、許**姓名,致無法送達文書。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及同項但書亦有明文。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新北市○里區○○段一三九八、一四0一、一四四七、一四四八地號(許瓊玲等人公同共有部分)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上列被告郭**、郭**、郭**、楊**、劉**、林**、許**、許**、許**、許**、許**、許**、許**、許**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書記官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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