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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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原告 陳宥蓁 被告 張玉賢
林哲輝 立電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廣德 上列被告張玉賢、林哲輝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朱嘉川
法官莊佩頴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