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33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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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333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被 告 劉文智
訴訟代理人 王秀銀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文智間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
,413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