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33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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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333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被   告  劉文智
訴訟代理人  王秀銀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文智間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
,413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 板小 字第 3339 號裁定(107.11.14)[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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