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東小字第163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劉仁裕
被 告 范建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14日上午10時35分
,在本院竹東簡易庭民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書記官周育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東小字第163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劉仁裕
被 告 范建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14日上午10時35分
,在本院竹東簡易庭民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