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93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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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9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933號債權人 湯石 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士權 債務人 沅禧 室內裝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單麗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陸萬零參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新台幣)│││├──┼──────┼───────────┼──────┤│001│387,018元│民國105年12月8日│5%│├──┼──────┼───────────┼──────┤│002│53,025元│民國105年1月28日│5%│├──┼──────┼───────────┼──────┤│003│42,000元│民國105年5月9日│5%│├──┼──────┼───────────┼──────┤│004│8,999元│民國105年5月12日│5%│├──┼──────┼───────────┼──────┤│005│28,037元│民國105年5月31日│5%│├──┼──────┼───────────┼──────┤│006│41,292元│民國105年6月4日│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