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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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55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三介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筱晴 法定代理人 黎氏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1,0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書記官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