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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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9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貴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貴忠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對於後裁定,得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68年台非字第50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林貴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5罪,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執聲字第599號聲請書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9月5日以105年度聲字第87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裁定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5罪,復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顯係就同一案件重複聲請,揆諸前揭判例意旨,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鎮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書記官滕一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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