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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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24號原告 蘇泰源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佑鑫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勞工退休金提撥差額新台幣(下同)2萬8,314元、醫療費4萬1,702元、職災不能工作期間工資42萬元,共計49萬0,0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但除醫療費4萬1,702元以外之請求共計44萬8,314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3,23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167元(5,400-3,233=2,167),惟因原告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111年度救字第147號),如訴訟救助之案件經駁回確定,請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書記官洪光耀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勞補 字第 224 號裁定(111.11.18)【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勞簡專調 字第 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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