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重上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號
上訴人 鄭謝金稻
鄭龍順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洪忠毅 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吳上康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翁心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