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重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教育訓練費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38號上訴人 方圓 國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帛舟 訴訟代理人 林祐任 律師被上訴人中信學校財團法人中信金融管理學院法定代理人 施光訓 訴訟代理人 何方婷 律師
梁超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教育訓練費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翁金緞
法官張世展法官黃義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王雪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