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元和選任辯護人吳漢成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陳蕙珍 選任辯護人 王舒慧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等2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元和、陳蕙珍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參年拾壹月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等2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等2人就起訴書所載犯行犯罪嫌疑重大,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而均於民國103年8月13日裁定羈押,現被告等
2人之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等2人後,參酌被告等2人之供述、扣案之物證等卷內證據,認被告等2人上開羈押之原因均仍然存在,並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川富
法官蔡立群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傳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