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952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戊○○
己○○庚○○丙○○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本人及相對人戊○○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4年8月28日起至114年8月2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乙○○、相對人戊○○於84年9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元,借款期限至91年9月12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乙○○、相對人戊○○自91年4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自92年3月2日起至98年1月21日償還106,058元,迄今尚欠本金共530,95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乙○○於87年4月4日死亡,由相對人戊○○、己○○、庚○○、丙○○、丁○○於87年6月17日繼承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並登記為其所有,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擔保放款借據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本院97執吉字第79860號債權憑證影本、交易明細等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95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513│建│1442.00│10000分之213│├──┴───┴────┴───┴──┴─┴────┴──────┤│戊○○、己○○、庚○○、丙○○、丁○○各所有權利範圍50000分之213│└────────────────────────────────┘┌────────────────────────────────────┐│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95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五│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20│台南市中西區│台南市中│7層樓房│11│11│平│鋼筋│14│平│全│││40│慶中街140號5│西區南寧│鋼筋混凝│2.│2.│方│混凝│.9│方│││││樓│段513地│土造│86│86│公│土造│8│公││││││號││││尺│││尺│部│├──┴─┴──────┴────┴────┴─┴─┴─┴──┴─┴─┴─┤│戊○○、己○○、庚○○、丙○○、丁○○各所有權利範圍5分之1││共同使用部分:南寧段2021建號,權利範圍459分之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