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26號上訴人即被告 游明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間因本院民國107年度訴字第192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萬3,9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書記官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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