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20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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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2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20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人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色陽光國際健康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票號RB0000000正確之發票日,及其利息起算日為何?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