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1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19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信國際開發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華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華盟育樂事業有限公司、景淵觀光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華京大飯店有限公司、華冠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戊○○、己○○、乙○○、丁○○、丙○○、庚○○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己○○、乙○○、丁○○、丙○○、庚○○等人請求之法律上依據。
二、請釋明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五日起算之依據。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