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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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10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日所為97年度易字第1107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正本處罰條文中有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部分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理由
一、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正本處罰條文中有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部分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蘇嘉豐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