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0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0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06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巧贈實業有限公司、甲○○、品冠機電有限公司、乙○○、穩騏工程有限公司、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原本。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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