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減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因於92年6月25日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633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5924、18594、21127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116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修例第2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政庭法官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書記官黃英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