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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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53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94年度執聲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色情光碟壹佰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83號被告甲○○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94年2月28日期滿。前開案件扣案之色情光碟100片,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經核與首開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94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