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3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國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國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潘國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裁判確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2年4月3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6月2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2年6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