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40號原告 盧羿岑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被告 鄭銘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14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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