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649號
原 告 林純慧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 律師
方瓊英 律師
被 告 郭春福
訴訟代理人 朱立鈴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11月7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㈠因被告主張系爭兩張本
票金額係被告受讓其他公司對原告之債權(被告並曾主張尚受讓
有殷漢木業有限公司之債權),則被告即應詳述系爭2張本票【
票面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102,600元、4,003,532元】
各張本票分別是受讓何家公司之多少金額,及系爭2張本票之票
面金額是否包括殷漢木業有限公司之債權;㈡被告主張系爭2張
本票票面金額,係分別依簽發本票當時美金37,000元、133,629.
26元按當時美金匯率計算成新臺幣,原告就此是否有爭執?㈢依
原告所提原證11其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原告於
93年4月2日起即加保於殷漢木業有限公司,請兩造查明並分別
陳述與原告成立勞動契約者是否僅有殷漢木業有限公司?於原告
離職前原告應領之薪資每月係由那些公司給付?以上請原告就㈡
、㈢部分,及被告就㈠、㈢部分,均請於收到本裁定後七日內提
出相關書狀並檢附證據說明,繕本(需含證物全部)均請以雙掛
號直接寄予他造,否則即視為逾期提出。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潘建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