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消小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消小字第30號
原   告  郭吳美智
被   告  林文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許博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