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調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調字第90號
原   告 協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真儒
訴訟代理人  沈惠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聖祥 間返還車位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蕭聖祥最新戶籍謄本。
二、停車位坐落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三、前項土地租約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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