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調字第90號
原 告 協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真儒
訴訟代理人 沈惠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聖祥 間返還車位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蕭聖祥最新戶籍謄本。
二、停車位坐落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三、前項土地租約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