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0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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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051號
原   告  陳世烽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姜柏宇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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