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小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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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員小字第16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林晉校
被   告  劉垣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參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玖仟肆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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