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52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52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石勝昌新勝利實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耀榕 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6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