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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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桃簡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44號原告 鍾秀鳳 被告 莊宥宜 (原名 莊慧玲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本院107年度桃簡字第12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家祥
法官蘇品蓁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忠順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