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2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嘉偉受刑人簡源璋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嘉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柒仟元併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源璋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7,000元,由具保人林嘉偉出具現金保證1萬7,000元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將其繳納之保證金全數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萬7,000元,具保人於民國108年3月31日提出1萬7,000元保證金後具保在案,有報告單、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卷可考。茲受刑人因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嘉簡字第551號判決判處其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4月,於108年10月24日確定而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執行,受刑人經該署於109年1月9日傳喚到署執行,執行傳票自108年12月24日寄存送達於受刑人戶籍地之派出所,業經合法傳喚,然受刑人於109年1月9日開庭當日並未到署接受執行,且經警方至受刑人之戶籍地拘提無著,受刑人亦非處於在監、在押中,嗣執行檢察官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而未到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具保人沒入保證金通知送達證書、公務電話紀錄、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證。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簡毓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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