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原告 李方亭 (原名 李方渝 )被告 陳吉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嘉交簡字第289號(原案號:109年度交易字第6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李方亭對本院109年度嘉交簡字第289號(原案號:109年度交易字第63號),被告陳吉村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鄭諺霓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