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91號原告 官淑娥 被告林偉軒
呂明賢韓沛勳丘永賢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丘占鵬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高羽慧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白孟倫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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