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號聲請人 林萬億 代理人高雄市燕巢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進錶 複代理人 陳育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蘇春榕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張振利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朴子分行111年1月5日43,490元NA0000000受款人:林萬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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