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434號債權人汎美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清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南隆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汎美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公所備查函影本。
㈡陳報請求金額16,073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